據(jù)6月20日中國新聞網(wǎng)報道,前不久,消費者倪某等因購買到“柱子票”,觀看演出時面對偶像“只聞其聲而不見其人”,又不滿演藝公司給出的調(diào)解方案,于是起訴至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演藝公司為欺詐消費者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近日,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售賣“柱子票”的行為尚未構成欺詐,而屬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應承擔減價退賠的違約責任,最終判令被告以階梯式退票比例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原告票款。
近年來,隨著國內(nèi)演出市場持續(xù)火爆,“柱子票”成為消費者投訴熱點。作為演唱會“柱子票”維權的典型案例,上述案件的宣判不僅有力維護了當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給廣大演出機構和公眾上了一堂法治課,有助于增強各方的法治思維和權責意識。
誠然,主辦方出售“柱子票”,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并不構成欺詐。因為主辦方在宣傳中并未作出觀看無遮擋的承諾,沒有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當然,“柱子票”影響消費者的觀演體驗是不爭的事實,高價購票追星卻全程“只聞聲不見人”,誰碰上這事都會覺得窩火。從法律上講,出售“柱子票”屬于主辦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存在明顯瑕疵,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契約合同的角度看,消費者購買演唱會門票,相當于與主辦方簽訂了服務合同,主辦方應全面履行義務,為消費者提供優(yōu)質(zhì)服務。演唱會的觀演體驗由視覺享受、聽覺享受、氛圍感受、互動交流等多種元素組成。“柱子票”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視覺享受,讓觀演體驗大打折扣,演出主辦方必須正視這一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整改。
中消協(xié)發(fā)布的《2023年上半年全國消協(xié)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消費者網(wǎng)購演出門票遭遇“盲選”座位,部分演出場所不支持消費者購票時選座,到達現(xiàn)場才得知購買到的是存在視野盲區(qū)的“柱子票”“墻根票”。事實上,購票選座并不存在技術障礙,主辦方完全可以而且應該在開票前對演出場地和座位情況進行充分考察,通過展示座位圖等方式,對座位情況和觀看效果盡到有效說明,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當然,由于演唱會現(xiàn)場布置的需要,部分區(qū)域不可避免地會受到視線遮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zhì)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因此,主辦方應本著公平交易的原則,對于“柱子票”采取特價銷售或不予銷售。去年9月某歌手在北京舉辦演唱會時,就公開承諾“不賣柱子票”,受到輿論一致好評。有關部門應積極引導演藝機構重視消費者權益,推動低價賣或不賣“柱子票”成為行業(yè)共識。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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