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因在上班期間遭受突發(fā)事故傷害,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最近,我與公司簽訂的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因到期而終止,我在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同時,還要求公司支付5個月的工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然而,公司拒絕了我的要求。公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只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終止與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沒有規(guī)定要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公司只能承擔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還說,我無權兼得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經濟補償金。
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 馮雪萍
馮雪萍 同志: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公司混淆了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經濟補償金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是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種,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疇,是對因工傷致殘的勞動者給予的一次性職業(yè)傷害補償,給付標準依據勞動鑒定機構評定的傷殘等級,最少為7個月,最多為傷殘職工本人27個月的工資,具體按照1-10級傷殘,分別為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18個月、16個月、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于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經濟補償金是不同性質、不同角度對勞動者的補償,兩者互不替代、互不包含。
此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這就是說,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時可以同時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經濟補償,二者是可以“兼得”的。
與之對應,你自然有權要求公司支付23個月的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同時,你還有權要求公司支付5個月的工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百事通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