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入職到一家建筑公司時,雙方口頭約定我從事搬運工作,每天工作1 -4 小時,每小時3 0 元錢。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間,不慎從三層腳手架摔下構成重傷。我索要工傷賠償時,公司不僅拒絕,甚至不承認我是其所聘用的員工。
請問:我該怎樣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讀者 蔡燕芳
蔡燕芳同志:
您好!這里涉及到非全日制用工問題。所謂非全日制用工,它指的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你的情形就屬于這種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正因為如此,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形式中,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就顯得更加困難,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由于雙方勞動關系很難確定,相應的合法權益也就難以維護。
對此,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五條分別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fā)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結合上述規(guī)定,勞動者平時應當注意保留、保存上述證據(jù)。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承認,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予以確認。這一點,對于你也不例外。只要你持有上述證據(jù)中的任何一種或幾種,就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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