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在電機廠擔任管理工作,卻被按照工人身份提前辦理了退休,北京市勞保局在她不在場的情況下批準了退休申請,被曹女士訴至法院。市一中院日前終審判決,市勞保局的行政復議決定因程序違法被撤銷。
現(xiàn)年53歲的曹女士1991年進入北京曙光電機廠工作,1995年與工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管理崗位。2004年4月,曙光電機廠和曹女士辦理了內(nèi)部退休手續(xù),把曹女士定為無崗人員。2007年,工廠以曹女士年滿50歲為由,為她辦理了退休手續(xù),朝陽區(qū)勞保局予以批準。
曹女士認為,企業(yè)中女工人崗位退休年齡為年滿50周歲、女管理崗位為55周歲,自己從事的是工廠管理崗位工作,應當55歲退休。她多次找相關(guān)部門反映,去年7月,朝陽區(qū)勞保局撤銷了曹女士的退休審批決定。曙光電機廠向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xiàn)合并更名為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復議。市勞保局去年9月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恢復朝陽區(qū)勞保局對曹女士退休的核準行為。
北京市一中院審理后認定,市勞保局受理曙光電機廠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后,未通知曹女士參加復議程序,影響了她主張自己權(quán)益的利益,因此市勞保局作出的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市勞保局需重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王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