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陽機場一工作人員在陜工網職工留言板反映,受疫情影響,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22日,她的工作周期由原來的上一天休一天半改為上一天休半天,她對于單位是否應該發(fā)放疫情期間的加班費表示疑惑,希望本報記者能咨詢律師并提供相關法律建議。
記者咨詢了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陜西職工幫扶中心律師范年年。范年年表示,根據人社部發(fā)〔2020〕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yè)聯(lián)合會/中國企業(yè)家協(xié)會全國工商聯(lián)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wěn)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yè)復工復產的意見》規(guī)定:“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yè),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yè)與工會和職工協(xié)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用人單位有權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適當延長工作時間。”
范律師還表示,勞動者根據事實加班情況,可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實習記者 謝明靜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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